中国现代文学馆藏品征集工作规范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满足中国现代文学馆(以下简称文学馆)发展需要,加强征集经费管理,保障藏品征集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学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文学馆征集编目部的藏品征集工作,是将属于本馆保管(收藏)范围、具有保存价值的文物文献征集进馆;负责征集计划的拟定、实施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征集原则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开展征集工作,合理使用征集经费,择优征集质价比高的藏品。
(二)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作家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文学创作、译作,不分作家的政治观点和文学倾向,不分作家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流派,凡二十世纪以来中国近现当代文学方面具有思想性、历史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各种文物文献资料,除著作版本外,包括作家创作手稿、校样、笔记、日记、书信、照片、音像、书画、奖章奖状证书、出版合同等实物均在征集入藏之列,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人作家的文物文献资料;在作家个人资料之外,也收藏重要文学活动、会议、评奖等档案资料。
(三)大陆作家文物文献征集,目前以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为对象,重点收藏其优秀作品资料,以不断优化馆藏结构、丰富馆藏内容为原则,兼顾教育、研究工作需要。
(四)征集藏品主要用于公益性用途,鼓励以巴金先生倡导并身体力行的无偿捐赠方式为原则。
第四条 征集编目部负责文学馆藏品征集工作。
第二章 征集人员守则
第五条 征集部门是中国现代文学馆与广大作家相联系的窗口部门,征集工作是巩固文学馆基础,增加文学馆馆藏,扩大文学馆影响的重要途径,每一个做征集工作的人员与作家或捐赠者接触,都代表着文学馆的形象,在征集工作中必须牢记和遵照如下守则:
(一)在征集工作中,要有敬业精神,真诚热情地对待每一位作家和捐赠者,牢固树立为作家服务意识,工作中要互相协作,特别是涉及到保管、展览、信息、研究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把每一件事落在实处,善始善终。
(二)征集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提高个人的政治水平、文学修养、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熟练掌握手中的技术设备,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征集工作。
(三)征集工作要有计划性,在全局工作中充分发挥个人的力量,在抢救现代作家文物文献资料的同时,也要有更宽的学术视野,关注和征集当代中青年著名作家的文物文献资料,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
(四)征集人员要熟悉征集文物文献资料的范围,严格把握并按照征集文物的标准进行工作,对已征集过的和联系过的作家或作家家属,要认真建立作家联系档案(通讯录等),在征集工作中要做到细致入微,用真挚的情感、诚恳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回馈作家和捐赠者,不得急功近利、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地对待征集任务。
(五)征集前要进行充分准备:确定重点征集对象,查阅浏览作家重要作品,熟悉和掌握作家情况,尽可能地开展立体征集工作(文物征集,录音、录像、摄影等),做到有的放矢。
(六)外出征集须两人或两人以上(视捐赠量而定)同行,去外省市征集的时间、线路、人员要事先安排和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归期。不得以征集之名行旅游之实。征集到珍贵文物文献资料必须乘坐安全稳妥的交通工具带回。所有单据均要写明用途,经部门主任、会计、馆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报销。
(七)外出接收征集品要逐一清点,当场开出一式两份的临时清单和收条,由双方签字认可。征集品数量多的要妥善包装封箱运输。重要文物必须由征集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托运邮寄。
(八)征集品运输回馆后,由征集人员开箱点验并及时开出收据和证书给捐赠人,然后移交给登记编目人员。
(九)对作家、捐赠者亲自送到馆内的文物文献资料,征集部门的接收经手人应立即开出收据和证书;对作家、捐赠者邮寄到馆内的文物文献资料,接收经手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开出收据和证书,并将接收入藏的捐赠资料妥善进行登记保管。
(十)征集人员对征集过程要有记录,征集过程本身也是学术研究素材,也要积累。征集人员有责任向捐赠人认真了解所赠文物情况,并翔实记录相关背景资料和信息。完成外出征集任务回馆后,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外出征集情况,并写出简明扼要的书面征集报告,上报存档。
(十一)征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征集物品据为己有,更不能将所征集物品长期滞留个人身边,甚至丢失损坏。对违反征集工作纪律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章 征集范围
第六条 征集应当围绕馆藏结构和展陈需求,以所缺少的藏品为优先征集对象。藏品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作家作品的各种版本、译本,及作家收藏的对其文学创作与人生经历影响较大的文学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书籍、杂志等文献资料(馆藏重复率过高的不予入藏);
(二)作家各个时期有代表性的重要手稿、获奖作品手稿;
(三)文学作品修改稿、校样;
(四)作家之间往来的重要书信;
(五)作家的日记、创作采访笔记等;
(六)作家本人的字画,作家收藏的字画及所收藏的历史文物等;
(七)作家各个时期的代表性照片及作家收藏的与现当代文学相关的历史照片、录音录像磁带及影视光盘资料等;
(八)反映现当代文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及与作家创作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文献、奖章奖状证书、实物等;
(九)文学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大项目、重要成果形成的文件、合同等档案资料;
(十)文学界重要人士的口述资料;
(十一)当代作家的作品电子稿、网络文学作品首发数据资源;
(十二)其他有必要征集的现当代文学方面的文物文献资料(配合本馆展览活动而制定的特定征集物品)。
第四章 征集方式
第七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借助新闻媒体、网络、作家联谊会、文学馆联盟等建立起系统的藏品征集网络,搜集征集线索,掌握征集信息。藏品征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接受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捐赠证书。待藏品入藏后,文学馆向捐赠人开具入藏清单,颁发入藏证书(和纪念品)。对有重要贡献的捐赠者,在充分考虑其在收集、保管过程中的支出,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数额在鉴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由文学馆与捐赠者进行协商确定,并按程序支付。捐赠品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捐赠品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捐赠品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文学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三)转让。藏品合法拥有者(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文学馆征集意愿的,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征集,并签订《征集协议》。藏品由文学馆负责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章 征集与入藏程序
第八条 制定计划
征集编目部根据文学馆的定位、库房藏品情况、展览陈列和研究需要,对藏品征集方向和内容做出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的规划,每半年制定征集计划。
第九条 走访征集
拜访作家须两人同行,征集文物文献也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视捐赠量)共同进行。征集藏品时,征集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或出示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80岁以上著名作家和对文学馆有过重要捐赠的作家或作家亲属逢生日均去祝寿拜望,如生病也应去探视,春节期间则与馆领导分工拜访。每次看望、拜访作家须提前向分管馆领导申报,待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鉴定评估
征集人员应对拟征集进馆藏品(入藏资料)进行鉴定评估。对藏品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报请馆领导批示。
第十一条 征集谈判,签订协议
征集编目部根据鉴定评估意见开展征集谈判工作,并起草征集合同或协议文本。
征集协议文本中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以避免之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协议中要注明藏品捐赠后的版权归属、使用范围、公开内容和范围以及研究利用方式等。
藏品征集按权限审批通过后,依据类型分别签订《中国现代文学馆藏品征集(捐赠/复制)协议》,协议签订前应当交由文学馆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交接入藏
征集编目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接收、入藏手续。对于收购入藏的藏品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藏品整理要根据征集藏品的特点,以简化整理、规范编目、方便利用为原则,遵照《中国现代文学馆藏品登记编目规范》执行。
藏品入藏后,文学馆向捐赠者开具《藏品入藏清单》,颁发入藏证书(和纪念品),并为捐赠者及其家属提供藏品使用方面的服务。
对所捐赠藏品原件价值比较珍贵的,文学馆还可举行捐赠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捐赠特展,或资助文学资料出版等。
为作家建立个人文库,需全面考察作家或家属所捐文物文献资料的思想性、历史性、科学性、艺术性及其数量、质量,由征集编目部报请馆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
征集编目部最终汇总《藏品征集报告》、《中国现代文学馆藏品征集(捐赠/复制)协议》、《藏品入藏清单》等相关凭证,完成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征集人员在征集工作中不准假公济私,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所征集的藏品要尽快移交至指定库房妥善保存并安排编目,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
第六章 征集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文学馆藏品征集经费,应严格依照既有财务制度,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在施行过程中自觉接受中国现代文学馆办公室和中国作家协会财务处监督。本规范由征集编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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