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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文学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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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文学馆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馆长办公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现代文学馆(下称“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国现代文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文学馆路4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790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作家协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集、保管、整理、研究中国现当代作家的著作、手稿、译本、书信、日记、录音、录像、照片、文物等文学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著作评论,以及现当代文学书籍、期刊等,以助益于先进文化的薪传;展示宣传中国现当代文学发展历史以及重要作家、文学流派的文学成就,以助益于民族文化品位的提升;依托馆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全民文化自信。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文学史料征集

1.制定征集计划,广开征集渠道。通过接受捐赠、馆际交流等多种征集途径和方法,有计划、有目标的开展各类文学史料的征集工作,完善藏品体系,满足展示、研究需求。

2.建立完善的藏品编目制度,对接收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编目入库。

(二)文学史料保护

1.建立藏品数据库,建设馆藏文物数字化管理体系。

2.定期开展库房检测,有计划地开展藏品维护保养工作。

(三)文学史料展览展示

1.深入挖掘红色文学经典藏品内涵,举办主题展览,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

2.依托馆藏文学史料资源,打造主题鲜明内容独特的基本陈列。

3.紧扣时代主题,配合党和国家的重大纪念活动及宣传热点,精心策划选题,制定文学馆年度展览计划。

(四)公众社会教育

1.面向公众开展社会教育服务、展览讲解服务;面向青少年、党团员等重点人群,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文学主题等各类活动。

2.以知名作家作品的重要纪念日为切入口,紧扣时代脉搏和社会热点开展文学活动。

3.加强志愿讲解员队伍培养,不断加强志愿者服务。

(五)学术研究

1.认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积极申报各类课题研究项目。

2.做好《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3.认真组织开展“唐弢青年文学研究奖”的评选。

4.精心做好客座研究员、特邀研究员管理;举办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

(六)宣传推广

1.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馆藏文学史料蕴含的文学精神和时代价值。

2.运用数字化赋能文学馆建设,打造“智慧博物馆”。

3.结合馆藏特色开发文创产品,让文物“活”起来。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任免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

(四)批准本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馆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馆长办公会作为决策机构,馆长办公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馆长办公会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组成,通常由馆长或常务副馆长主持,或者由馆长或常务副馆长委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十三条  馆长办公会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上级指示、决定、通知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研究制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各项工作计划、方案,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总结、汇报等事项。

)研究决定单位管理和经营工作事项。

)研究建立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事项。

)研究内设机构调整和安排。

)研究确定重要业务事项的部署、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研究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预算调整、办公设备购置及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

)听取专题办公会或部室工作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研究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推荐、奖惩等有关事项;研究权限范围内的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人事事项。

(十)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馆长办公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馆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馆长办公会汇报工作;

(六)馆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产生;副馆长产生方式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产生;中层管理人员产生方式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产生。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馆长办公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可代行法人管理职责。

 

第六章 职工

 

第十九条  本单位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单位或本单位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单位声誉,维护本单位利益,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宗旨、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工作动态、服务举措、服务情况等基础及政务信息;

(三)本单位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党务信息;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解散应由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馆长办公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馆长办公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馆长办公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馆长办公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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